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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现代公益组织研究与评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人员业务活动的监督检查,规范中心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工作高效、公正、公平的进行,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工作人员应确保工作的系统性、客观性与公正性,明确工作目的,熟悉工作要求,以项目方案为基本依据,严格按照项目计划、程序和权限开展工作。

第三条 工作人员应拥有与业务相适应的能力,在其胜任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如果工作超出个人胜任范围时应向上级汇报。

第四条  工作人员在制定项目计划或方案时,应向委托方详尽而准确说明工作途径、方法、结果范围和局限,确保委托方能够准确理解和使用结果。

第五条  工作人员应行为正直,并确保工作的诚实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合理审慎的工作态度,准确呈现工作步骤、数据和工作发现。

第六条  工作人员应保持工作的独立性,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扰,严禁收受财物、接受宴请等利益往来。如工作人员与项目相关者之间有密切交往,应事先说明,如有需要应实行回避制。

第七条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寻求对项目背景和相关要素的全面理解,不得对没有证据支持、未经核清事实和超越工作职责范围的事项发表相关意见。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尊重调查对象、项目参与者、委托方和其他项目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考虑、理解并尊重利益相关者的文化与社会差异。

第九条  工作人员在执行职责时对知悉的项目相关者的业务机密负有保密义务,在执行职务中取得的资料和工作记录,不得用于与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十条 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守中心工作纪律,团结协作、相互配合,积极完成工作,共同确保项目高效完成;若工作人员的行为有损害评估中心形象或存在过失,中心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中心欢迎社会各界的监督,请发送至中心邮箱shxdpgzx@163.com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上海现代公益组织研究与评估中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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