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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制度
(2021年8月12日四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现代公益组织研究与评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会议内容和程序,提高团队沟通和工作效率,建立健全决策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会议分为理事会会议、员工会议、部门及项目组会议和年度会议。
第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召开,每半年召开一次,主要按照章程对评估中心管理运作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议。评估中心具有特殊事项是要集体理事决议时,不拘于时间和召开形式。
第四条 员工会议由综合事务部召集并主持召开,定期于每月月初,以集体参会的形式就评估中心业务活动、内部运作和管理进行团队沟通和协调。
第五条 部门及项目组会议由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召集并主持召开,依据工作进度和需求而定,以集体会议方式主要就工作进行沟通与安排。
第六条 年度会议主要由中心主任提出、综合事务部召集并主持召开,会同中心全体员工一起就评估中心年度工作进行总结与规划。
第七条 会议召开应提前做好会议筹备,会议筹备人员应在召开前一周了解会议主题,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后发至各参与会议者,便于参会人员了解会议内容,提前做好参与准备。
第八条 因特殊事情无法参加会议者,应事先与会议负责人提前做好请假,说明无法参与缘由并填好会议请假单。规定人员有三分之二以上不能参加会议时,会议应改期或以其他方式召开。
第九条 会议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可临时请假或迟到、早退,并结束手头其他事项,保证对会议的投入和召开效率,不得做与会议无关的其他事项。会议中涉及讨论或决策事项,须取得所有与会者表态。
第十条 会议记录员由行政专员担任,负责会议签到和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及时整理,于会议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发送至会议规定参与人员,便于后期跟进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 会议中涉及重要决议或记录未经正式公布前,与会者不得提前对外透露会议内容,因此造成的损害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部门及项目会议统一整理后视内容归入行政或项目档案,其他会议档案由行政专员分类整理归入行政档案。
第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中心会议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根据实际情况由中心会议商讨后进行更新。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深圳市现代公益组织研究与评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