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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纠纷处理机制
(2021年8月12日四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为促进各类内部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健康发展,规范加强调解工作,进一步提高深圳市现代公益组织研究与评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员工在相互沟通、利益协调等方面的能力,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制度,提升中心的治理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一、处理原则
(一)依法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自愿平等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处理;
(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坚持“统一领导,协调有力,职责明确、运作规范、工作高效”原则。
二、调解处理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纠纷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三、调解处理架构
中心成立内部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架构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中心主任担任)和3名调解委员会委员(一名中心综合事务部总监、一名中心在地负责人和一名律师)组成,根据调解需要,派出相关调解人员进行调解。
四、调解程序
1.矛盾纠纷调解程序为申请与受理—调查分析—调解—签定调解议书。
2.申请与受理矛盾纠纷或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并自愿选择调解的,应及时申请。
3.中心收到申请时应主动受理,综合事务部做好矛盾纠纷调解服务的受理登记,填写矛盾纠纷调解服务受理登记表,完成后,告知并提交调解委员会。
4.调解委员会接到服务受理登记申请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对调解服务受理登记申请表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和范围。经审查,符合受理调解的,应征询对方当事人意见,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应将调解的时间、地点等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调解委员会应在收到调解服务受理登记申请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综合事务部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
(二)调查分析
受理矛盾纠纷后,中心要迅速组织人员于三个工作日内查明纠纷发生的原因、经过和争议焦点,及时判明纠纷性质,是非曲直,进行研究分析。
(三)调解
调查工作结束后,于三个工作日内由调解委员会组织开展调解工作。较复杂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一至二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
通常情况下,调解会议的议程是:1、会议主持人报告到会人员情况;2、会议主持人宣布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会议纪律和当事人应持有的态度等;3、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陈述和意见,进一步核准事实;4、调解员依据法律和事实等促使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
调解工作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政策为准绳,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双方隔阂,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调处中如达不成调解的,调解人员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具有诉讼的权利,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四)签定调解协议书
经调解达成,当事人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调解协议。依据有关规定,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达成生效后,如有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五、纠纷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
1.如实陈述矛盾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证明材料;
2.遵守调解规则,尊重调解人员;
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不得顶撞调解人员或无理取闹;
5.明理法高姿态,提出合理化要求;
6.自觉履行调解达成的约定或协议。
六、中心职责
通过交流等形式,定期做好工作人员间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如发现有矛盾纠纷苗头的通过工作会议或随时告知在地负责人或行政总监。深入调查研究分析,及时掌握相关动向,千方百计将各种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积极协助开展各项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真实地做好矛盾纠纷调解的记载及归档工作。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深圳市现代公益组织研究与评估中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