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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监事会工作制度
(2021年8月12日四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理事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现代公益组织研究与评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理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管理行为,保障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现代公益组织研究与评估中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深圳市现代公益组织研究与评估中心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保障本中心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理事会组成
第三条 本中心由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中心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理事的资格:
(一)认同本中心的宗旨;
(二)热心本中心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具备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阅历和经验;
(四)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中心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中心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度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
第六条 理事的权利
(一)业务计划之决策;
(二)内部管理与运作之决策;
(三)内部组织之制定及管理;
(四)中心重大事件决策之参与权;
(五)符合本中心章程之其他权利。
第七条 理事的义务
(一)履行本中心章程;
(二)执行本中心决议;
(三)维护本中心形象;
(四)符合本中心章程之其他义务。
第八条 本中心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中心签署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主任要行使下列职权:
本中心主任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三章 理事会机构
第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和副理事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本中心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中心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中心的理事长、副理事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中心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且对该中心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中心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十三条 本中心的理事长和副理事长每届任期4年,连先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本中心理事长为中心法定代表人。
本中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中心发生违反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中心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章 理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制定本单位的主要内部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章 理事会议案及决议执行
第十八条 各理事会成员提出议案,理事会会议议定。
第二九条 向理事会递交提案(草案)时,应一并提交该议案(草案)的说明文件、可行性分析报告、论证依据等材料。
第二十条 理事会所决定的事项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后,应形成理事会决议,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决议执行,由理事长或主任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六章 理事会经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工作经费从中心行政办公支出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理事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经理事长签字后,在理事会经费中开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中心,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正式施行。
监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深圳市现代公益组织研究与评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监督机制,保障中心监事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现代公益组织研究与评估中心章程》及澜之教育中心相关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二条 本中心设监事, 由1名以上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条 监事任职资格:
(一)拥护本中心宗旨,遵守《深圳市现代公益组织研究与评估中心章程》;
(二)热心本中心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五)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中心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
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条 监事主要职责: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心章程等制度,忠实履行职责,行使监督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主任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主任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中心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要有专人作好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现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监事审阅、签名。应将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向本会理事长或理事会及有关部门通报。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心章程等规定,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中心理事会。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不断修订完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中心理事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