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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赵环副教授逝世三周年专题 |连“环”记
时间:2020-05-21 13:07 来源: 浏览量:62

三年前,原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工作系主任赵环老师永远地离开了我们。赵老师把社会工作作为终身事业,先后参与创办了深圳市现代公益组织研究与评估中心、东莞市现代社会组织评估中心,为评估中心的运营和发展鞠躬尽瘁。在赵老师逝世三周年之际,为寄托我们的哀思,传承赵老师的精神,中心在公众号特别推送赵老师的“督导手记”及学术文集。


第三方评估实践的问责网络


赵环


对公益慈善组织进行问责的个体和组织是多元的,譬如政府(各类部门)、基金会、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理事会成员、服务对象、媒体、社区自治组织、独立第三方机构、纳税人、普通公众等等。运用利益相关者理论,我们可以识别出公益慈善组织开展工作相关的核心利益相关者,即对其提供慈善服务场所有重要影响或受其服务影响较大的主体。


第三方组积机构的角色较为特殊,在评估工作中起到重要作用。以2011年宁波海曙区公益创投项目为例,海曙区民政局委托海曙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负责承办公益创投活动,并赋予其评估审查权和财务监督权,在《公益创投项目协议书》中又赋予了第三方组织者监督检查权力,如发现项目开展及经费使用未按项目实施方案要求,海曙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有权责令改正,并可停止对项目进行资助,要求返还资助经费。


在各地公益慈善组织第三方评估的实践过程中,实际上形成了“1+3+X”的问责网络,“1”是被问责方,即接受资助的公益慈善组织;“3”是核心问责主体,包括购买方、第三方以及服务对象,第三方可以是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性质的独立第三方支持机构与第三方组织机构,亦可以是市场中介机构;“X”是参与问责主体,是公益慈善组织提供服务过程中的间接受益者、建议影响者或指导方,比如深圳、东莞社工机构评估过程中的用人单位、香港督导,上海市公益招投标项目评估过程中参与评估会议的街镇对接职能部门、项目合作方等。


(1)服务购买方


公益慈善组织第三方评估过程中的服务购买方、资助方,一般是承担某一公共服务职能的政府主管部门或群团组织,比如民政部门、老龄委、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社会服务的运行模式是政府同时担任提供者与生产者。届时为了将这部分社会职能从政府中转移出去,我国政府将“生产过程”单独划分出去,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设立专门机构-事业单位-承担科教文工卫等社会公共服务。事业单位一般直接受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有其组织成机构的表现形式,通常是法人实体。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以及社会服务需求的多样化、专业化提升,以往的社会公共服务运行模式已经难以适应社会建设和管理的要求,而新的社会问题急需解决,公众需求丛生且专业性要求高,利用社会自发、自生的社会组织比再设立新的“事业单位”更为节约公共资源,并且能够提供更加专业化、灵活化的服务。在此背最下,诸多地方政府开始尝试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深圳、东莞等地通过购买社工机构中的岗位社工和项目社工,将社会工作的方法和手段嵌入进已有的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当中,提高社会服务的供给效率;上海则通过公益项目创投等形式将社会服务外包给社会团体、社工机构以及其他类型公益慈善组织,以改善社会服务的质量、增加社会服务尤其是为老服务的数量。


在具体的评估实践中,政府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指导评估,成立评估监管委员会,对承接社会服务的公益慈善组织下发评估通知及相关文件,组织安排服务相关部协助评估。


(2)第三方评估机构


如前所述,“第三方”即非购买方(政府)、也非服务直接提供者的法人主体。以深圳、东莞为代表的政府购买公益慈善组织服务较为成熟的地区,近年来均引入了独立第三方评估组织作为评估的实施者。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通常有着较好的专业背景,以承接深圳、东莞两地社工机构评估工作的深圳现代公益组织研究与评估中心为例,其理事会成员由国内社会组织、社会工作相关领域的权威学者、实务专家构成,评估专员、研究员及研究助理成为社会学、社会工作专业的博士、硕士,或为从事多年一线专业社工服务的优秀从业者。


不论是“以组织为本”评估,还是“以项目为本”的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需要对其余评估工作参与主体进行整合,一般而言,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前期任务为研发、制定、提供评估的内容与评估指标体系,出台当地社会工作综合评估标准;评估期间的具体工作为:认真听取被评机构的陈述、查阅相关管理及服务记录,结合现场考察、问卷调查、随机访问和服务对象抽样访问等方法,按评估标准中相关各项内容给机构评分,并对项目指导方、项目合作方等参与问责主体的意见、观点、评价进行汇总、统计,在客观评价、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出具评估报告。


(3)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即接受公益慈善组织服务的个人、家庭、组织或社区。具体又可根据项目设计分为直接服务对象和间接服务对象。譬如在对深圳市岗位社工服务绩效评估时,可以将社工直接服务的人群视为服务的“直接使用者”,将用人单位视为服务的传递者,或称之为“间接使用者”,因为社会工作者在用人单位向服务对象提供专业社工服务的同时,也对该单位的工作质量和服务形象进行了提升。


服务对象因其主体特征不同,参与到评估中的形式亦不同。通常而言,个人和家庭作为直接服务对象,其主要职责是接受评估员的电话访谈或实地访谈,以了解服务对象对其本人所接受服务的评价状况;如果公益慈善组织的服务对象是某个边界稳定的群体,则可采取概率抽样的形式与服务对象进行接触,按照其接受不同类型的服务属性(个案、小组、社区等)进行分层抽样;如果某类慈善项目的服务对象是广泛性的公众,可以采取非概率的街头随机访问、活动参与式体验来收集服务对象反馈信息,但在大多数的评估实践中,社会公众其实是“缺场”的,并不能找到获得其服务反馈信息的有效渠道,因此更多时候将其纳入社会背景因素当做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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