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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期 | 知识学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条件
时间:2020-05-09 15:12 来源: 浏览量:55

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

公益捐赠税前扣除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可扣除条件1-通过有效机构捐赠: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可扣除条件2-用于慈善事业、公益事业: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三条

可扣除条件3-捐赠专用发票: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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