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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自发组织的募捐缺乏有效的监管约束,不利于大众建立对慈善的信任,严重的还会败坏慈善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
据报道,7月8日,根据公安机关提请,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检察院及时对俞某等人非法募捐一案提前介入。经审查,俞某等人为救助在洪水中受灾村民而组织募捐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但违反了有关法规,遂建议公安机关妥善加以处理。三山区检察院认为,俞某等人没有非法占有捐款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未经申报审批即发起募捐违反了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该院将这一审查意见告知公安机关,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对有关村民予以批评教育,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所接受的捐赠款项予以妥善处理。
根据我国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经过批准的义卖、义演、义展等大型救灾捐赠或募捐活动,都属于违法行为。我国只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才有资格依法公开募捐。为救助在洪水中的受灾村民而组织募捐,也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很难对其账目进行有效监督,此种募捐也会成为一种非法募捐行为。
从实践看,虽一些私自组织的募捐行为是善意的,但不排除有人假借慈善之名牟取私利。慈善之所以要强调专业化、组织化,就是因为目前慈善募捐主体比较多,不规范募捐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部分公众对慈善活动不信任。在笔者看来,俞某等人以为受灾村民筹款为由组织的募捐活动,可以考虑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而单纯地以个人名义发起的募捐,则僭越了设定的法律红线。
即便是善意的募捐,也应讲究信息公开、账目公示,个人自发组织的募捐缺乏有效的监管约束,不利于大众建立对慈善的信任,严重的还会败坏慈善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
这次检察机关对俞某等人非法募捐一案的介入,具有可贵的标本意义,可以让类似的善意募捐行为自觉依法依规进行,避免非法募捐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有助于规范慈善捐赠行为,引导慈善事业良性发展,让慈善事业真正惠及那些需要帮助的受灾群众。